2024-08-07 15:27 点击次数: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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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在2016年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2016)》]基础上,顺应国家绿色低碳发展的新形势,结合绿色金融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绿色金融体系的几个重要支柱进行了全面梳理,旨在进一步提升绿色金融发展的质量和规模,并系统性开拓转型金融、碳金融等新的领域。
《指导意见》的四个新特点
自2016年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指导意见(2016)》以来,我国绿色金融体系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标准体系、市场规模等多个领域走在了国际前列,不仅有力支持了我国绿色经济的高速发展,也支持了我国在国际上富有竞争力的新能源设备、电动车、电池等产业的发展。
截至目前,《指导意见(2016)》的大部分要求和设想已经落地,有些内容已被实践超越,当时没有考虑到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也不断涌现。为了顺应绿色经济发展和低碳转型的国内外新形势,《指导意见》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与《指导意见(2016)》相比,《指导意见》至少体现了如下四个方面的新特点。
一是重点强调了与实现“双碳”目标相关的金融标准和融资工具,包括转型金融、碳金融等。《指导意见》包括了与气候变化和碳相关的大量内容,如加快研究制定转型金融标准、推动金融系统逐步开展碳核算、鼓励金融机构披露高碳资产敞口和建立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突发事件应急披露机制、研究丰富与碳排放权挂钩的金融产品等。
2016年前后,我国面对的主要环境挑战是污染问题,因此当时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对碳相关的话题着墨相对有限,而《指导意见》对低碳发展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这些变化反映了我国明确提出“双碳”目标后正在快速发展新能源、电动车、电池等低碳产业和加速推动高碳行业低碳转型的大趋势。在这个趋势之下,金融业必须更加有力和精准地服务可以产生减碳效应的转型活动,防范高碳资产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
二是强调了以信息披露为主要抓手建立风险防范和约束机制。《指导意见》提出分步分类探索建立覆盖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推动相关上市公司、发债主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并要求逐步将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这些内容表明,监管部门已充分认识到信息披露是防范各类气候变化相关风险(包括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以及“洗绿”风险、保证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并开始释放出要建立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信号。
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设立的可持续信息披露工作组在人民银行指导下已经启动修订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行业标准的工作,重点包括关于碳排放信息以及高碳资产敞口、气候风险压力测试与情景分析结果的披露。
三是强调了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激励机制。《指导意见》提出,丰富相关货币政策工具,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向具有显著碳减排效益的重点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融资,加大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及能力的考核评价力度,逐步将金融机构持有的绿色基金和境外绿色金融资产纳入绿色金融评价,丰富评价结果运用场景。
也就是说,金融管理部门将从提供低成本资金和加大考核评价力度等方面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向绿色低碳领域配置资源的动力和能力。
四是强调了主动引领全球绿色金融议题,促进国际绿色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在国际合作方面,自2016年中国推动建立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以来,中国提议、主持和深度参与了一系列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机制,推动形成了许多全球共识,包括中欧《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G20转型金融框架》等。另外,以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余额计算,中国绿色金融市场规模已经排名全球第一,在国际上具备绿色资产规模的优势和吸引力。
在这些基础上,中国有条件也有号召力来推动形成与引领一些国际绿色金融领域的新共识,包括推动国内外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互联互通,便利投资者开展跨境绿色投资,以及通过建立可持续投资能力建设联盟(CASI)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知识分享平台。
《指导意见》背景下绿色金融新的发展机遇
笔者认为,《指导意见》提出的一系列举措的逐步落地将有效推动我国绿色金融提质与扩容,从而为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其他参与主体提供更为广阔的业务发展空间。具体来说,我国金融业和相关服务业将在如下几个领域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1.转型金融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快研究制定转型金融标准,明确转型活动目录、披露要求、产品体系和激励机制等核心要素。这个提法借鉴了转型金融领域的国际最佳实践,与《G20转型金融框架》所列举的核心支柱高度一致。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利用绿色金融标准或转型金融标准,加大对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的信贷支持力度,表明过去对“两高一剩”行业“一刀切”压降贷款的做法将被逐步废除。这将引导和激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尤其是在高碳行业绿色低碳转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这不仅将为转型贷款、转型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贷款和债券等金融产品打开巨大的业务空间,也将为股权投资机构和保险机构开拓转型基金与转型类保险产品提供机遇。
根据笔者的估算,“纯绿”经济活动(碳排放量很低或接近净零排放的经济活动)占我国GDP的比重只有10%左右,接近90%的经济活动有潜在的低碳转型需求,尤其是在钢铁、水泥、石化、煤电、有色金属、机械、既有建筑、公路交通、航空、农业等领域。从中长期来看,低碳转型活动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即对转型金融的需求)将会大于对“纯绿”金融服务的需求。
但是,到目前为止,转型金融提供的融资量不到绿色金融融资量的1%,主要瓶颈在于缺乏统一的转型金融标准,多数金融机构不敢贸然参与,否则可能面临“洗绿”风险。一旦转型金融标准正式落地,我国转型金融业务量有望出现持续高速增长。
2.气候变化相关保险服务
《指导意见》提出完善气候变化相关重大风险的保险保障体系。对于保险机构来说,与气候变化相关的保险产品未来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我国目前与气候变化相关的保险保障体系由商业保险的气候相关风险保障和政策性气候相关巨灾保险组成。商业保险的气候相关风险保障主要是指企业或个人对其财产、工程、生命健康等标的进行投保,保障责任中包含气象灾害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
下一步的工作应主要落脚在扩大保险覆盖面和提升保障程度方面,未来气候灾害事件中保险损失占总经济损失的比重将是检验工作成效的最佳试金石。政策性气候相关巨灾保险通常是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产品与服务,企业及居民参与投保。未来的一个工作重点是,以城乡居民住宅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保障对象,扩大城乡居民住宅的巨灾保险保障范围,保险责任由现有的破坏性地震扩展至台风及其引发的风暴潮等次生灾害,以及洪水、暴雨等灾害。
3.碳金融市场
《指导意见》提出,研究丰富与碳排放权挂钩的金融产品及交易方式,逐步扩大适合我国碳市场发展的交易主体范围,增强碳市场流动性,优化碳市场定价机制。《指导意见》虽然只涉及碳排放权交易,没有包含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但整体政策基调其实可以涵盖强制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的碳资产。
中国碳市场拥有全球最大的控排规模,但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及全球其他主要碳市场相比,在成交规模方面差距较大,这主要在于中国碳市场的金融化程度低。笔者认为,下一步应该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推出一系列碳衍生工具以及与碳资产挂钩的金融产品,实质性地提升市场流动性,为市场主体提供与碳价相关的风险对冲工具和融资工具。
随着中国碳市场金融化程度的提高,中国碳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和资源配置功能将不断完善,不但可以更好地服务控排企业完成履约义务,还可以通过价格信号引导资金更高效地支持绿色低碳技术应用。作为全球控排规模和减排规模最大的碳市场,中国碳市场完全有潜力成为全球交易规模最大的碳市场,在通过市场机制促进国际气候合作方面发挥重要引领作用。
4.碳核算相关的数据服务
《指导意见》围绕金融机构碳核算所涉及的方法、数据库、标准、数据管理和统计、科技赋能等相关工作进行了明确,提出研究制定绿色债券碳核算方法和披露标准,逐步构建可衡量碳减排效果的绿色金融统计体系,全面反映金融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成效。这些内容具有重大前瞻性,有利于我国金融系统尽快弥补碳核算、统计及信息披露方面的短板。
笔者估计,与许多其他国家和地区一样,中国也将逐步建立以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提出的标准为基础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框架。在此框架之下,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将开展大量碳核算业务,并通过对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的披露,带动产业链上数百万家中小企业开展碳核算。
此外,国际供应链绿色化、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落地、转型金融产品与碳排放强度挂钩、强制碳市场覆盖面扩大、CCER市场重启等都将不断强化对碳核算和信息披露的服务需求,相关领域数据服务将呈现爆发式增长。
5.跨境绿色投融资
《指导意见》提出,逐步将金融机构持有的境外绿色金融资产纳入绿色金融评价。今后我国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在境外开展绿色贷款和投资绿色债券等资产也将获得适当的激励。这将有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一带一路”绿色投资的动力。
目前,我国绿色贷款、绿色债券存量规模已经超过33万亿元,有望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资产市场,其中相当部分可以对国际投资者开放。《指导意见》指出,推动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体系兼容,推动国内国际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互联互通,便利中外投资者跨境开展绿色投资。
以中欧《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CGT)为例,通过完善和落实CGT,更多中资机构可以使用CGT对绿色债券、绿色贷款和其他绿色资产进行贴标,也可以在已有的数百只已经贴上CGT标签的绿色债券基础上编制指数并形成产品到国际市场销售。除了在中欧之间推动跨境资本流动,CGT也有望通过扩大其国别基础和覆盖的活动内容成为其他国家制定绿色金融标准的重要参考。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强化能力建设
在《指导意见》所描绘的未来绿色金融发展蓝图中,有大规模发展转型金融、碳金融、气候保险、跨境绿色投融资等新业务的空间。但是,开展这些业务的难度要明显大于开展传统“纯绿”金融服务的难度。
以转型金融为例,其业务的大规模开展要求金融机构能够建立清晰的内部业务流程,有效识别合格的转型活动和转型主体,辅导企业开展低碳转型和采用合理的减碳技术,强化以温室气体排放为核心的信息披露能力建设,在企业和金融机构两个层面规划与落实碳中和计划。如果能力不到位,很可能在业务扩展的同时出现更多的“洗绿”和“假转型”风险。
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该将强化能力建设作为未来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发展的重要基础。重点应放在金融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接受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服务的企业上,加速提升其业务能力,尤其要在碳核算、气候风险分析、可持续信息披露、转型规划、产品创新等领域开展大规模的政策解读、案例分享、数据系统建设和国际交流。
金融机构自身需要投入资源,加大对企业客户的辅导力度,包括协助企业编制低碳转型计划、开展碳核算、推动其绿色供应链发展等。
监管部门和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应该组织更多的能力建设服务,并提供有公共产品特性的工具与方法(如用于碳核算的各类排放因子、转型计划编制模板、气候风险情景分析与压力测试工具等),组织企业建立符合标准的碳账户。
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旗下的七个工作组(研究组)也要在研究、推广和培训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引领业界形成一批最佳实践和示范项目。
(注:感谢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专家殷红、陈亚芹、王玉玲、綦久竑、向飞、张芳等为本文所提供的观点和素材。)
(作者系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本文发表于《中国金融》2024年第11期,经授权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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